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40480號
PCDV,110,司促,40480,20211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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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4048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
債 務 人 戴杏芬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參佰壹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戴杏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
至民國110年11月17日止累計194,314元正未給付,其中183,
836元為消費款;9,263元為利息;1,21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
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
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
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
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04048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3836元 戴杏芬 自民國110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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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