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40440號
PCDV,110,司促,40440,20211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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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40440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
債 務 人 陳泓叡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肆萬陸仟陸佰肆拾捌
元,及其中肆萬參仟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
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陳泓叡於110年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
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
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
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(
二)債務人迄110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6,648元整未為清
償(消費款43,604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1,844元整及違約金1,
200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
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
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43,604元自11
0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(
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
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令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釋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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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