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40373號
PCDV,110,司促,40373,202112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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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40373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周蒼駿即周豐貴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柒萬柒仟捌佰柒
拾貳元,及其中貳拾參萬捌仟參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
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零四二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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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