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0360號債 權 人 胡珈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坤元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五百元。二、本件就所請求之春暉新世界A區管委會管理費,有約定應由 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給付之書面證據(如未約定,應由管理委 員會為債權人請求支付命令)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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