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40350號
PCDV,110,司促,40350,202112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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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40350號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

債 務 人 鄭聿涵鄭莞如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捌萬壹仟玖佰貳
拾壹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
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
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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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