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40317號
PCDV,110,司促,40317,20211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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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促字第40317號
債 權 人 詹前





債 務 人 鍾扉(原名:鍾易翰



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鍾扉(原名:鍾易翰)發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鍾扉(原名 :鍾易翰)戶籍址設於新北市汐止區,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 ,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新北市汐止 區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債 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2 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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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