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4027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陳佳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壹仟陸佰零貳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陳佳林於民國109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605,0
4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17日起至民國116年03月17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78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
0年12月16日止累計578,058元正未給付,其中553,821元為
本金;23,544元為利息;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陳佳林於民國109年03月17
日向債權人借款6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17日起至
民國116年03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
5.7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
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
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
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
期,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2月16日止累計573,544元正未給付
,其中549,394元為本金;23,357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
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
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
規定,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04027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3821元 陳佳林 自民國110年1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78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49394元 陳佳林 自民國110年1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78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