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40149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陳月華即陳永坤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永坤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(下同)肆萬壹仟貳佰壹拾陸元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
二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