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40124號
PCDV,110,司促,40124,20211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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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4012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
債 務 人 邱柏瑜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陸佰肆拾肆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邱柏瑜於民國109年05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26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26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.845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
2月15日止累計70,644元正未給付,其中70,156元為本金;3
95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
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04012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156元 邱柏瑜 自民國110年12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.845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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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