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40108號
PCDV,110,司促,40108,20211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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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40108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債 務 人 康慧玲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零壹拾捌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『自民國104年9
月1日起,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
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,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。』故請求
予以限縮,在此合先敘明。二、相對人於民國93年6月17日
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,尚欠聲請人款項計有新臺幣18
,018元整未獲清償,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款第一條第三項規
定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,並依第一條第八項規定視
為全部到期,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客戶繳款記錄可稽。三
、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8月31日,餘欠本息屢經
催討仍未清償。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,自應給付如
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。四、緣債權人於95年9
月1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,並於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使用
。倘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,屆期將自動適用本行『優惠分
期攤還專案』。且『優惠分期攤還專案』主動將借款年限轉換
為84期,利率以百分之15計算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04010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,018元 康慧玲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% 001 新臺幣18,018元 康慧玲 自民國97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5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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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