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40021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非訟代理人 簡惠如
債 務 人 張新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萬捌仟柒佰肆拾元
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
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
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,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