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9801號
PCDV,110,司促,39801,20211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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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39801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

非訟代理人 謝順明
債 務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

兼法定代理 吳慶輝
人 1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陸仟玖佰肆拾玖
萬陸仟捌佰肆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五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
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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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