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39638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債 務 人 許瑋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壹佰柒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許瑋珍於民國98年01月17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
(帳號: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手續費1868違約
金暨月付金利息1169元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
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有督促其履行之
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03963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6133元 許瑋珍00000000000000 自民國98年08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.680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