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3960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陳品禾(原名:吳紘宇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玖佰伍拾陸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陳品禾即吳紘宇於民國109年06月19日向債權人
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19日起至民國112年0
6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.845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
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
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
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
至民國110年12月09日止累計73,956元正未給付,其中73,44
7元為本金;416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03960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3447元 陳品禾即吳紘宇 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.845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