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3958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顧佳紜(原名:顧雅惠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參仟壹佰捌拾肆元,及
其中伍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自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顧佳紜(原名:顧雅惠)於民國94年02月02日向聲
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﹝參證物一﹞使用
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
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﹝參證物二﹞,詎料債務人
自發卡至民國110年11月21日結帳日止,帳款尚餘203,184元
整未按期給付﹝參證物三﹞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
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
,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