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39325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蕭旭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柒拾柒元,暨自
民國98年08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
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蕭旭志於民國93年06月23
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,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
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,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
最低應繳金額。有關借款期限、還款金額、繳息方式及利息
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﹝參
證物一﹞。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8年07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
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信用貸款約定
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
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為憑。為求簡
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
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
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
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