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9310號
PCDV,110,司促,39310,2021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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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9310號
 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徐美芳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拾壹萬陸仟肆佰捌
  拾陸元,及其中陸萬捌仟玖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
 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徐美芳於民國93年09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50,000
  元整﹝參證物一﹞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
 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﹝參證物二﹞,詎料債務人
  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,目前尚餘216
  ,486元整﹝參證物三﹞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
  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
  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
  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
  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
  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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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