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9310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徐美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拾壹萬陸仟肆佰捌
拾陸元,及其中陸萬捌仟玖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
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徐美芳於民國93年09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50,000
元整﹝參證物一﹞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
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﹝參證物二﹞,詎料債務人
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,目前尚餘216
,486元整﹝參證物三﹞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
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
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
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
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
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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