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39274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
債 務 人 鄭漢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捌拾壹元,及自支付
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2257
6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
民國110年06月止,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,281元正,迭經催
繳,迄未清償。
(二)相關欠費子號: Y222576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