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39250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
債 務 人 久億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進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,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
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0年10月
止,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,572元正,迭經催繳,迄
未清償。
(二)相關欠費子號: 00000000、00000000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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