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9244號
PCDV,110,司促,39244,2021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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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9244號
 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



債 務 人 鄭雯琳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叁佰貳拾伍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  務官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相對人鄭雯琳於民國94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
  (帳號: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 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手續費6220違約
  金暨月付金利息1538元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
  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有督促其履行之
  必要。
 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  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39244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鄭雯琳  │自民國97年1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0.990%  │
│  │206567元│     │月29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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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