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39175號
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
債 務 人 劉星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㈠新臺幣(下同)貳拾參萬陸仟柒佰參拾壹元,及自民國九
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
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㈡新臺幣(下同)壹萬伍仟參佰捌拾玖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
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
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