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9065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陳喬薰(原名:陳秀英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,及其
中貳拾肆萬■穫m■瓣蒂菑@百一十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陳喬薰(原名:陳秀英)於民國89年01月25日向聲
請人借款50,000元整﹝參證物一﹞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
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﹝參證物二
﹞,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 年10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
息,目前尚餘99,112元整﹝參證物三﹞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
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
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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