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39042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債 務 人 連國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捌佰伍拾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
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
止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連國華與債權人訂立個人
信用貸款契約書(附證一),借款期間自107年12月4日起,按
月償還本息。二、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貳、
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
債務視為到期,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
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