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9001號
PCDV,110,司促,39001,2021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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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900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

債 務 人 李宜潔 

債 務 人 李正忠 

 
一、債務人李正忠李宜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
  貳仟壹佰玖拾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李宜潔前就讀私立智光商工、華夏科技大學邀
  同債務人李正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
  據共 11 筆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 452,198 元,約定
 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
 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32 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
  本金或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
 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
  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
  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
  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  (二)詎債務人李宜潔自民國110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
  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 452,198 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
  ,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
  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李正忠既為連帶保證人
 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39001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李正忠、李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民國110年1│年息百分之○點│
│  │452,19│宜潔   │7月01日起  │1月21日止  │九      │
│  │8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10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1月22日起  │      │九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李正忠、李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452,19│宜潔   │8月02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8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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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