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8981號
PCDV,110,司促,38981,20211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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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38981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非訟代理人 程盈傑
債 務 人 洪偉傑


債 務 人 李雨恩李苡妡





一、債務人洪偉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仟肆佰貳拾
參元,及其中貳仟陸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
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
加計每月違約金參佰元,但有連續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
付違約金肆佰元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,違約金之收
取以連續三個月為限。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洪偉傑李雨恩李苡妡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
(下同)肆萬肆仟肆佰捌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
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
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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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