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8924號
PCDV,110,司促,38924,2021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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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8924號
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
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
債 務 人 李柏賢即洪端楷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零捌元,及
  自民國(下同)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
  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
 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  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萬陸仟玖佰陸拾伍
  元,及自民國(下同)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九十五年二月
  四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九十五
  年二月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 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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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