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8850號
PCDV,110,司促,38850,20211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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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38850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



債 務 人 謝耀德即謝道德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拾捌萬貳仟壹佰捌
拾參元,及其中壹拾肆萬捌仟伍佰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
一十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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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