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814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債 務 人 林偉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捌仟捌佰捌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38814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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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 │林偉德 │自民國105年02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5% │
│ │8,484元 │ │月02日起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 │林偉德 │自民國103年10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5% │
│ │397元 │ │月02日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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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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