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8814號
PCDV,110,司促,38814,20211209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8814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




債 務 人 林偉德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捌仟捌佰捌拾壹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38814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 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 │ 利息截止日 │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  │林偉德  │自民國105年02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5%    │
│  │8,484元   │     │月02日起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   │林偉德  │自民國103年10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5%    │
│  │397元    │     │月02日起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