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8667號
PCDV,110,司促,38667,20211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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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38667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
非訟代理人 游佳蓉
債 務 人 林燕翎

債 務 人 高文陵

債 務 人 丁玉梅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壹萬柒仟肆
佰玖拾參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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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