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60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謝麗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六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;
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,
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謝麗嬌於民國109年05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
0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
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﹝參證物一﹞。詎料債務人自民
國110年09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,經聲請人迭
次催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
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借據、約
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
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
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
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借據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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