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8489號
PCDV,110,司促,38489,2021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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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8489號
 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


債 務 人 許雅筑即許秋絨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陸拾貳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
 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一. 查相對人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議,依
  據本行債務協商明細紀錄,本次債務協商約定自民國95年6
  月起,以新臺幣140,493元,利率0%,共分120期,每月10日
  清償欠款。詎料,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,依債
  務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,相對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
  ,債權人就未償還之債務餘額按比例計算後,回復原契約利
  率及條件進行請求,債務人亦喪失期限利益,未到期部分視
  為全部到期。經查,原契約為信用卡(占債務協商24.17%)、
  現金卡(占債務協商24.17%)及信貸契約(占債務協商75.83%)
  ,另本案僅就信貸部分請求債務人給付欠款,併此敘明。
  二. 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1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,貸
  款總額為新臺幣14萬元整,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5計息。
  詎料,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7年9月9日即未再清償任何
  款項,現尚有新臺幣35,662元未獲清償。餘欠本息經債權人
  屢屢催討未果,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,債務人未依約
 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。據此,相對人已
  喪失期限利益,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。
  三.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
  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戶籍謄本,協議書,貸款約定書,帳務明細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38489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 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許雅筑即許│自民國97年9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%     │
│  │35662 元│秋絨   │月10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許雅筑即許│自民國97年1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│
│  │35662 元│秋絨   │月11日起  │      │者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十,逾期超過六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個月部份依上開利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率百分之二十計算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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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