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38474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鄭丞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柒拾捌元,及自
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
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;逾期超過六
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,按期計收違
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鄭丞翔於民國109年05月2
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
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﹝參證
物一﹞。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09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
(利)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
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