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470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吳進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壹佰肆拾貳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吳進輝於92年12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
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
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
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詎
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﹝利﹞息共計160,142元整,
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
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
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
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對債務人
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38470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吳進輝 │自民國96年02月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% │
│ │145980元│ │03日起至民國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104 年8 月31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止按年息百分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20計算之利息,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及自民國104 年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9 月01日起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 │吳進輝 │自民國96年01月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6% │
│ │14162 元│ │11日起至民國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110 年7 月19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止按年息百分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20計算之利息,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及自民國110 年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7 月20日起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 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 │吳進輝 │自96年2 月11日│至96年8 月10│按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14162 元│ │起 │日止 │之20之一成計算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96年8 月11日│至110 年7 月│按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起 │19日止 │之20之二成計算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110 年7 月2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日起 │ │之16之二成按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計收違約金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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