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8341號
PCDV,110,司促,38341,2021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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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8341號
 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  

非訟代理人 鄭伊汶 


債 務 人 王世清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壹佰壹拾玖元,及自民國
  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於民國(以下同)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
 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,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
  有限公司」於107年1月1日與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」合併,合併後將以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為續存
  銀行(均如證物)在案,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,合先敘明
  。
  (二)債務人王世清前於民國92年10月23日,依據與聲請人簽
  訂之申請書,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以下同)83,849元整,
  借款利息於每月23日結算一次;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
  ,即喪失期限利益,並自107年0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
  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,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,
  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。為
  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 鈞院鑒核,賜
  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德便。
 
  釋明文件:合併函影本乙份、約定書影本乙份、帳卡資料乙
  份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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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