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341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非訟代理人 鄭伊汶
債 務 人 王世清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壹佰壹拾玖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
於民國(以下同)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
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,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
有限公司」於107年1月1日與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」合併,合併後將以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為續存
銀行(均如證物)在案,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,合先敘明
。
(二)債務人王世清前於民國92年10月23日,依據與聲請人簽
訂之申請書,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以下同)83,849元整,
借款利息於每月23日結算一次;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
,即喪失期限利益,並自107年0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
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,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,
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。為
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 鈞院鑒核,賜
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合併函影本乙份、約定書影本乙份、帳卡資料乙
份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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