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337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非訟代理人 張志弘
債 務 人 雷美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零貳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十二點五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(一)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」於民國(以下同)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
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,「大眾商業銀行股
份有限公司」於107年1月1日與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司」合併,合併後將以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為續
存銀行(詳如證物)在案,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,合先敘
明。
(二)緣債務人雷美華於民國101年6月1日,向聲請人借款新
臺幣肆拾壹萬元整,並訂立約定書乙紙,約明利息及違約金
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(如證物)。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
如請求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未償, 雖經催討,均未見效
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 鈞院鑒核,
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德便
。
釋明文件:合併函影本、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、放款短查詢
、交易明細資料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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