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257號
債 權 人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
債 務 人 一品匠師傢飾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張學平
人
債 務 人 張鍾玉周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捌拾叁萬陸仟捌
佰貳拾叁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,暨每日百分之零點一計算之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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