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8254號
PCDV,110,司促,38254,20211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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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8254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宋廣軍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萬伍仟肆佰陸拾
  柒元,及其中伍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
  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
  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
 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每月以陸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
  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萬捌仟陸佰捌拾貳
  元,及其中伍萬叁仟伍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
  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
 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,並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 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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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