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8227號
PCDV,110,司促,38227,2021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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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8227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



非訟代理人 沈士琦 
債 務 人 潘勝豐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萬玖仟貳佰壹拾捌
  元,及其中貳萬叁仟柒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
 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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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