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175號
債 權 人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鮑泰鈞
債 務 人 三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湯駿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萬貳仟壹佰肆拾
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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