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157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邱玉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貳萬柒仟貳佰壹
拾玖元,及其中伍萬玖仟捌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
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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