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152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非訟代理人 李香穎
債 務 人 連志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萬貳仟叁佰捌拾捌
元,及其中壹萬伍仟柒佰零肆元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年
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,暨按延滯當期(月)計付叁佰元,連續延滯第二個月當月
計付肆佰元,連續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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