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8152號
PCDV,110,司促,38152,20211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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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8152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

非訟代理人 李香穎 
債 務 人 連志仲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萬貳仟叁佰捌拾捌
  元,及其中壹萬伍仟柒佰零肆元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年
  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  ,暨按延滯當期(月)計付叁佰元,連續延滯第二個月當月
  計付肆佰元,連續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,
 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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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