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8129號
PCDV,110,司促,38129,20211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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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8129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

非訟代理人 陳怡穎 

債 務 人 蕭松林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萬貳仟玖佰零肆元
  ,及其中貳萬玖仟肆佰伍拾伍元自民國(下同)九十五年十
  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
 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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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