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129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非訟代理人 陳怡穎
債 務 人 蕭松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萬貳仟玖佰零肆元
,及其中貳萬玖仟肆佰伍拾伍元自民國(下同)九十五年十
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
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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