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06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王義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貳拾壹元,及自
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王義勝於民國90年04月24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
,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
帳交易,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。有關借款
期限、還款金額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
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﹝參證物一﹞。詎料債務人自
民國96年02月0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
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
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
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為憑。為求簡速,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
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
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
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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