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910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邱賽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陸拾元,及自民
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
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相對人於93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,貸
款總額為新臺幣20萬元整,約定於民國98年11月24日清償,
利息按年利率8.88%計付,遲延履行時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
息外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六個月以上者,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加付違約金。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8月23
日止,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,現尚有74460元未獲清償,餘
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。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
息,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。
二、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
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證1:帳務明細。證2:消費性貸款約定書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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