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7910號
PCDV,110,司促,37910,20211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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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7910號
 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


債 務 人 邱賽花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陸拾元,及自民
  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
  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  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一、相對人於93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,貸
  款總額為新臺幣20萬元整,約定於民國98年11月24日清償,
  利息按年利率8.88%計付,遲延履行時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
  息外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  六個月以上者,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二十計加付違約金。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8月23
  日止,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,現尚有74460元未獲清償,餘
  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。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
  息,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。
  二、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
  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證1:帳務明細。證2:消費性貸款約定書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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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