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37890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債 務 人 蔡阿梅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玖拾元,及自支付命
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一、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
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。二、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
,共計欠費8290元(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),經債權人多次
催討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顯無清償誠意,實有督促其履行
之必要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