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781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債 務 人 梁佩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陸拾肆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
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
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梁佩君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( 附證
一) ,借款期間自108 年5 月6 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
㈡、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貳、其他約定事項
中第二條約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
,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
意違約之事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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