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7772號
PCDV,110,司促,37772,20211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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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7772號
 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非訟代理人 廖紹君 


債 務 人 程冠豪 

債 務 人 程靖賀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柒佰肆拾玖元
  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一點九零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 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程冠豪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,邀同債務人
  程靖賀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臺
  幣800,000元,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「撥款通知書
  」撥款,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5筆貸款金額
  分別為43,465元、43,465元、43,465元、44,585元及44,585
  元,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
  年之日起,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,
  開始分60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,倘借
 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
  (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
  加1.15%計算),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
  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
  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
  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  (二)詎債務人程冠豪借得前開款項後,自110年7月1日起
  ,並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結欠本金201,749元及利息、
  違約金未還,迭經催討無效,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
  ,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所有
 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程靖賀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
 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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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