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7745號
PCDV,110,司促,37745,20211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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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7745號
債 權 人 陳鏡人 



 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鄒雨財即鄒立中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同法 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 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鄒雨財即鄒 立中住所設於新北市汐止區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 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 予駁回。又債務人戶籍設於新北市汐止戶政事務所,因住所 不明,須依公示送達為之,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 不得行之,依上開法條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
 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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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