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738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非訟代理人 謝孝晴
債 務 人 楊婉君即關如蘭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關如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(下同)肆仟捌佰零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
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
計付參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
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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