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7657號
PCDV,110,司促,37657,20211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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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7657號
 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




債 務 人 蔡育祐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貳拾元,及自民
  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六二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
  百一十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
  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
  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
  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、緣債務人蔡育祐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( 附
  證一) ,借款期間自110 年3 月2 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
  ㈡、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貳、其他約定事項
  中第二條約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
  ,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
  意違約之事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 年  12  月  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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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